自 2020 年 6 月 1 日起,如果任何关联人士——雇员、代理、供应商、合作伙伴——为马来西亚商业机构的利益而行贿,该机构须为此承担责任。无论高层管理人员是否知情。
一经定罪,可处不少于贿款价值十倍或 RM100 万(以较高者为准)的罚款,或最高 20 年监禁,或两者兼施。 第 17A(2) 条 →
机构的充分程序抗辩,不应与另行规管董事或经理个人责任的规定混为一谈。请就相关法定标准和具体事实寻求法律意见;筛查结果没有问题,本身并不足以成立任何一项抗辩。
核查需要与风险相称,一旦发现疑点,就要采取跟进行动。请把决定、跟进措施和持续检讨记录在案,作为机构预防计划的一部分。
首相署下属的国家治理、诚信与反贪污中心(GIACC)于 2018 年 12 月发布了《充分程序指南》。共五项原则,以首字母缩写 T.R.U.S.T. 排列——高层承诺(Top-level commitment)、风险评估(Risk assessment)、采取管控措施(Undertake control measures)、系统性检讨(Systematic review)、培训与沟通(Training and communication)。 《充分程序指南》→
对交易对手、合作伙伴、董事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尽职调查,正是风险评估和采取管控措施在实际中的样子。